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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手續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2)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手續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2)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3)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下列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
(1)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
(2)國內商業、對外貿易、保險;
(3)郵電通信;(4)中國政府規定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其他行業。
3.下列行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
(1)公用事業;
(2)交通運輸;
(3)房地產;
(4)信托投資:
(5)租賃。
4.批準設立外資企業的機關
(1)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管、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①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②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5.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手續
(1)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h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2)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
(3)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①設立外資企業申請;②可行性研究報告;③外資企業章程;④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入選〕名單,⑤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⑥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他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⑦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⑧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上列①、③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號;②、④、⑤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但應當附中文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包括: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外資企業的章程應包括:名稱及住所:宗旨、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組織形式;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勞動管理;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上列(1)、(2)、(3)項手續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但雙方須簽訂委托合同。
6.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7.審批的期限及得到批準后申請登記的期限
(1)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申請書編號
Application No:
接收人
Receiving Person:
日期
Date:
經營行業
Field of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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